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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則

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/表格 <%E5%95%86%E6%A8%99%20%20%EF%BF%BD%EF%BF%BD%EF%BF%BD%E5%BE%B7%E5%9C%8B <第八章 附則
    • 第七十八條 法規之廢止
        以下規定應廢止:
      • 1.最近一次經1992年10月13日命令修訂之1979年4月9日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辦法;
      • 2.第423-1-2號BGB1.III修訂版有關商標註冊程序之異議表格規定(依1967年4月20日命令修訂);
      • 3.有關1940年2月5日tracer之申請規定以及1942年4月22日trace 申請規定之補充說明;
      • 4.第423-1-4號BGB1.III修訂版有關建立團體標章註冊簿之相關規定。
    • 第七十九條 生效
      • 第五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應於1994年12月7日起生效。本施行細則應於1995年1月1日起生效。
      • 附件 商品及服務分類
    第商標法施行細則
    • 第一條 依1998年7月1日法令進行修訂之1994年11月30日商標法施行細則應修訂如下:
      • 1.第一條德國專利商標局等字應以德國專利局取代之。
      • 2.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德國專利商標局等字應以德國專利局取代之。
    • 第二條 本令應自公布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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